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自觉爱国爱党,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拥军、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参与公益事业

(三)年龄在 18周岁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按规定缴纳会费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拥军、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规模化的企业

(三)自愿投身公益行列,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个体言行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无特殊理由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