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壹加壹爱心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广州壹加壹爱心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州壹加壹爱心会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充分发挥其效能,增加效益,根据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已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易耗、易碎、更换频繁的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一经确定,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由财务部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批。审批后在下一年度实施,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 本会购置、处置(包括出租、出售、抵押、转让、投资、调拨、报废、丢失等)固定资产,均须报会长审批。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本会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记账、核算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等工作。部门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并交由新的负责人管理。

第六条 本会对年度购置固定资产和年度维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协会购置的固定资产;二是接受社会捐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的管理。

第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1、本会对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管理,即每年10月底前,各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购置固定资产计划》,由秘书长审批。

2、各部门按批准的计划购置,原则上秘书长不再审批上报的临时购置申请,或超计划额度购置申请;购置固定资产计划当年有效,不得转下一个年度使用。

3、财务部根据部门年度购置固定资产计划(或临时批准的申请)和会长的审核意见支付款项。财务部为购置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按照发票内容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将购置发票、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会长的审核意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九条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本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不允许把捐赠的固定资产作为账外资产处置。对捐赠的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管理

1、使用人应按照固定资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和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防止损坏和丢失,减少损失。

2、本会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秘书长和报告会长,并提交解决问题的措施。

3.各部门内共用或专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部门内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发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秘书长和会长汇报,并采取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管理。

1、为确保本会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各部门须按时对所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

2、每年,办公室按清查、盘点要求组织各部门按财务部《固定资产卡片》登录的信息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清查、盘点后,各部门负责人须向秘书长和会长报送《固定资产盘点表》。

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清查、盘点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用书面材料报秘书长和会长。秘书长对清查、盘点出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的措施,报会长审批。

3、办公室根据会长的批示对各部门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财务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1、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是指对本会固定资产进行转移、捐赠、报废、丢失、出售、出租、抵押和投资等处置的管理。

处置固定资产可归纳为四种情况:本会部门之间调剂有无的无偿的固定资产转移;因本会经济效益的需要有偿地将固定资产出售、出租、抵押、投资;因固定资产已到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损坏、丢失,将其报废;将固定资产捐赠,用于公益事业。

2、处置固定资产时,各部门须向办公室提交《处置固定资产请示报告》,详细说明处置的原因。经办公室审核后,部门之间调剂固定资产报请秘书长审批,其他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均须报请会长审批,

3、财务部根据秘书长、会长的批示,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采取投资、抵押处置固定资产时,本会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还要进行评估,与对方签订合同,必要时还需进行公证。办公室将取得的合同、股权证、证明文件等法律文件的正本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已停止使用达六个月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必需向秘书长报送《停用固定资产情况报告》,详细说明停用原因和处置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办公室、财务部按会长的审批意见进行实物、账务处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