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壹加壹爱心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广州市壹加壹爱心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种类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二、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自觉爱国爱党,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爱国拥军、遵守本会的章程;

2、自愿参与公益事业;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按规定缴纳会费。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爱国拥军、遵守本会的章程;

2、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规模化的企业;

3、自愿投身公益行列,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证书或牌匾》(单位会员),及时予以公告。

四、会员名册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五、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5、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6、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2、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1)申请退会的;

(2)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3)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个人言行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无特殊理由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3、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4、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八、会费管理

1、会费标准

会长:15000元/年

副会长:10000元/年

理事、监事:3000元/年

会员:1500元/年

  1. 会费用途

(1)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2)本会办公经费开支;

(3)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4)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开支;

(5)举办业务培训、宣传展览等大型活动的开支;

(6)推动会员企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7)其他合法合理的活动、项目开支。

3、会费缴纳

(1)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缴纳本年度会费;

(2)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之日一周内缴纳当年会费;

(3)会费按年度进行缴纳,当年入会时间为10月1日前的,按1年交纳会费;当年入会时间为10月1日后的,入会时交当年1年会费免交第二年会费或预交第二年会费免交当年会费;

(4)会员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缴,转入专用账户;会员会费收缴应开具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4、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等。

5、本会的会费管理,依据《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及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及财政业务专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九、附则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