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帮扶资金;
(二)确认帮扶对象;
(三)管理、发放帮扶资金,组织和引导互助对象利用帮扶资金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和提升精神享受;
(四)协助政府做好伤残、复转军人扶贫济困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