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终止情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和清算办法

广州壹加壹爱心会

组织终止情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和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壹加壹爱心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终止行为,明确终止程序,保障清算工作合法、合规、公正、透明地进行,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及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因各种情形终止时,所涉及的清算组组建、债权债务清理、剩余资产处理等全部清算事宜。

 

第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清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公开透明原则: 清算过程及资产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会员、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公告,接受监督。

公益优先原则: 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保护权益原则: 依法保护债权人、捐赠人、受益人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终止的情形

 

第四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1. 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使命的;

2. 经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公益活动的;

5.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年检不合格,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的;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三章 清算组的成立与职责

 

第五条  本会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终止情形之一时,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若因被撤销而终止,则由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成立清算组。

 

第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包括:

1. 本会负责人;

2. 理事、监事代表;

3. 员工代表或志愿者代表;

4. 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

清算组设组长一名,负责全面协调清算工作。

 

第七条  清算组主要职责:

1. 接管本会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资料等;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 清理债权、债务;

5. 代表本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6.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7. 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8. 编制清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

9.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清算程序

 

第八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和本会官方渠道(如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清算公告,公告应载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及注意事项。

 

第九条  清算组应全面清查本会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应对所有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盘点和评估。

 

第十条  本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缴所欠税款,清偿本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清算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私分和分配本会财产。

 

第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编制清算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1. 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2. 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

3. 剩余资产的处理方案及结果。

清算报告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如有)和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审查。

 

第十二条  清算工作全部完成后,清算组应持清算报告、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及时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本会终止。

 

第五章 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会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必须严格遵循公益性、非分配性原则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理事、监事、捐赠人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剩余资产按以下顺序和方式处理:

优先用于履行捐赠承诺: 对于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其剩余部分应尽可能按照原捐赠目的和意愿,转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转赠给同类组织: 无法履行原捐赠承诺或无指定用途的剩余资产,应由清算组提出转赠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全部转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慈善组织。

由登记管理机关处置: 若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或恶意损毁本会的剩余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壹加壹爱心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