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为规范广州壹加壹爱心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1.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5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2.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3.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在理事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外)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七、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6.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秘书处须提前1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7.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8.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9.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