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全体理事人数的2/3。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七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七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七十二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