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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8-08 15:07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理事会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外)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三十二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党,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提合理化建议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三十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三十八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三十九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届。

第四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十二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四十六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十七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四十八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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