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壹加壹爱心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有关要求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的分支(代表)机构,是指本会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会员特点、业务类别、财产划分等设立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一般为广州壹加壹爱心会××分会,或称广州壹加壹爱心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会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得从事或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本会加强分支(代表)机构党建工作。
三、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应当遵守非营利性原则,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本会授权分支(代表)机构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或截留会费收入,会费由本会依法开具会费票据。
五、本会根据现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符合本会现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本会有与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相适应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工作任务明确且规范使用全称开展活动;
(四)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有较强的行业(领域)权威性、代表性和专业服务能力。
(五)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须经过本会充分论证、集体决策,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留原始资料。本会在上述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
分支(代表)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将及时责成该机构进行整改,有权撤换该机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终止: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二)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违背非营利性原则开展活动的;
(三)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四)拒不服从本会领导和管理的;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六)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七)财务收支未纳入本会统一账户管理的;
(八)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九)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十)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十一)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已完成本会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及时予以终止。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执行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负责人会议研讨相关事项,不得另行设置分支(代表)机构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结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将其机构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运营。
八、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所任职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管理能力或学术水平,熟悉所在行业、专业领域情况,原则上同一位负责人不兼任本会其他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含分支机构的聘任制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任免。
九、未取得本会书面授权,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规范使用机构全称(“广州壹加壹爱心会+分支机构名称”格式),不得以简称开展活动。本会不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接受监事及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十、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授权情况下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由本会依法开具捐赠票据并缴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经济实体。本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购买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十一、分支(代表)机构可以依据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规则,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及历次活动方案,报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举办相关重大活动按照本会重大活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对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进行考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在当年度理事会进行报告,接受监事质询与监督。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授予“广州壹加壹爱心会年度优秀分支机构”的荣誉称号。
十二、本会通过本会公众号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公开分支(代表)机构基本信息、工作规则、业务活动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本会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填写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情况,以及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开展活动等情况,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分支(代表)机构相关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十三、分支(代表)机构拟变更名称、办公场所、业务内容等事项,可召开分支(代表)机构全体会议/代表会议/负责人会议研讨相关事项,并在做出决议30日内向本会秘书处递交变更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生效。
十四、分支(代表)机构考核结果不合格,须进行全面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本会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终止。本会对分支(代表)机构作出的予以终止的决议,按照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告。
十五、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